關係論專題 01

從創世記第一至三章以關係性,了解不同啟示模式帶來的意義

陳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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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人是何等有限,若要認識無限的神,肯定必須透過神向人的自我啟示,所謂「啟示」,乃包括揭開或顯露的意思,把過去的事件、現存的事實或將來要發生的事情揭露出來;神一方面藉著祂的創造彰顯祂的權能和榮耀、本質和性情、意旨、行事方式,[1]另一方面向人揭示祂的救贖計劃。[2]前者稱為「普通啟示」(general revelation)後者稱為「特殊啟示」(special revelation)。各不同的神學派系雖然用詞頗為一致,但對意義與了解卻人言人殊,各有不同的前設與推論。

就以自然神學代表人物卜仁納(Emil Brunner)為例:因著自然神學家錯誤高估人透過「普通啟示」認識神的可能性、全面性,致使他們認為「特殊啟示」是不必要的,人只需要透過內在的光照就能理解神的作為與計劃。[3]與此對立的新正統派代表人物卡爾.巴特(Karl Barth),卻因為新正統派錯誤評估人認識神的主動性、主體性,致使他們推崇信徒個人與神的接觸為唯一真正的啟示、或神所促使的啟示性事件;拒絕承認聖經或其真理或其教義是神的啟示,將其貶低視之為神啟示的記錄或文獻;這等於暗示若沒有人接受啟示、或人沒有與神相遇,便不會有啟示。[4]凡此種種分歧引致雙方在上一世紀卅年代爆發了一次影響甚廣的激烈辯論,但是按西方神學「非此即彼」[5]的思想模式,分歧的問題只會帶來互異相斥,根本無助實踐耶穌對我們信徒合而為一(約十七11)的要求。故本文嘗試採用「關係神學構思法」(relational theologizing)[6]從創世記一至三章這一段神創造、人墮落、人與神的關係由和諧變為破裂的原始背景,了解神採用普通啟示與特殊啟示的用意,探索兩種不同啟示對人類的意義。

 

I.          創造中的啟示性

創世記一開始的敍述,使我們知道神怎樣從無至有的創造天地,天地萬物是這位大能者的創作品、藝術品,當我們觀賞受造界諸般令人讚嘆的特質,諸如觀看日落餘暉美景的人,甚或解剖一個複雜的生物組織的生物系學生,他們不單親身見證受造界的奇妙。[7]更會聯想到祂的存在,因為整個受造世界的美好與奇妙,皆指向一位極其大能和智慧者,祂設計並造出千變萬化的種類與美物,當我們將這種客觀的觀察對比創世記一至二章整個創造的記載,我們就更明白祂藉著創造的萬物揭示祂自己的存在,通過萬物有序而奇妙設計,指出祂不單具有設計者與創造者的身份,祂更是掌管宇宙、規範秩序的主。[8] 

 

A.       神性自我彰顯

「起初,神創造天地。(一1)」「起初」的希伯來原文「בְּרֵאשִׁ֖ית」在時間性用法上是指著歷史時間的開始;在它之前,除了上帝之外,萬物都不存在,它是絕對的起初、絕對的開始;它的主詞是上帝自己,換言之神創造天地萬物的行動不受任何外來的因素干擾與驅動而創造;[9]在「起初」沒有任何創造物的情況下,除了「三位一體」神自己,沒有任何「位格」懂得欣賞、回應祂的啟示,所以祂在創造中留下自己的蹤跡、彰顯祂自己、啟示祂自己,既不是為了得到人的回應,也不是為了與人交流,是先有普通啟示,然後人才被造出來,人是在第六天最後才被創造,但世界的有秩序性卻是從第一天被創造開始就已經有了。

儘管神的普通啟示不是特意發放給人接收的訊息,但是人作為神創造高峰的作品,甚至擁有神的形像(一26~27)、神的靈氣(二7)這獨特的關係,人應該、亦能夠認識創造我們的主,神透過創造啟示祂自己的訊息,是任何想要觀察它的人,都是垂手可得,反之,縱使人絲毫沒有興趣真的去觀察它、瞭解它和相信它,這啟示的訊息仍然一直存在。儘管它可能被人的墮落所干擾,然而它卻依然呈現到如今,[10]就正如保羅所評論:這是「叫人無可推諉」(羅一20)的事實。縱使創造的主不需要人增添祂絲毫榮耀,但身為擁有知識、情感、意志的被造者,如不將榮耀歸與祂,這就是人的罪了!普通啟示對人的意義就在於此,它客觀的存在就像旁觀式般印證著我們與造物主獨特的關係。

 

B.       人性自選墮落

創世記3章1~6節所記載人類墮落事件,是一件頗具諷刺性的悲劇,這悲劇是始於夏娃被蛇欺騙,誤以為吃了分別善惡樹果子就會:「眼睛明亮、如神能知道善惡」(三5),如果說夏娃完全是被騙也不公道,因為一切的行動是她自行觀察後才作出判斷、並確認同意「這果子是好作食物、也悅人的眼目、且是可喜愛的、能使人有智慧」(三6),而諷刺的正是始於此點,先不論夏娃的僭越行動會帶來什麼嚴重的後果,單是她的盲從附和行徑,與今天街上沒有智慧、沒有經驗而受騙的老婆子何異,這樣的魯莽行動可以換取些什麼呢?什麼也沒有!她的損失只能說是自招的。若果夏娃只是一個老掉牙沒有知識的老太婆,那她的損失就有點冤枉,但是若果我們回顧第一、二章記載了亞當被賦予管理大地的責任,我們就了解到亞當所掌握的智慧並不簡單,因此我們沒有可能相信作為亞當助手的夏娃會是頭腦簡單的草包,所以他倆的犯罪、墮落只能用咎由自取、自甘墮落來形容。

而他們這種咎由自取的行動,直接對他們己經掌握的智慧、對事情的理解能力、處理事情的判斷能力等等……構成毁滅性的破壞;鄺炳釗認為他倆之所以看見彼此赤身露體就感到羞恥(三7),不單因為彼此的親密關係已經破裂,更是對正確知識的扭曲,[11]換言之犯罪後的人性已失去正確理解事物的能力,連夫妻間關係最親密的表現也被扭曲為羞恥,其餘一切就更不用提了。

與其說始祖墮落損害了普通啟示的見證能力,不如說自從墮落以後,人失去了從普通啟示中認識神的能力,不是普通啟示的效用失去了彰顯神榮耀的功用,而是人不單失去了與神親密的關係,更連正確的理解能力亦失去了。所以人類的罪、人的墮落對於普通啟示有雙重的影響:

一方面,罪損害了受造的世界如今落在咒詛裡(三17~19);地給耕作的人長出荊棘和蒺藜(三18):女人必須受懷胎之苦(三16)男人卻要終身勞苦(三19),因此受造世界的見證已經走樣了。雖然它仍是神的創造也繼續為神作見證,但已不是當初造物主造它時的樣子,這是一個敗壞的世界,且它為神的見證已經模糊了。[12]正因為人已經失去墮落之前與神的美好關係:人若是要重尋這份關係,必須對神有更完整的認識,這必然超越普通啟示所顯露的知識,[13]因為罪已經扭曲了人接受知識的能力。

另一方面,「地必為你的緣故受咒詛;你必終身勞苦才能從地裏得吃的。地必給你長出荊棘和蒺藜來;你也要吃田間的菜蔬。你必汗流滿面才得糊口,直到你歸了土,因為你是從土而出的。(創三17下~19)」既然自然界不再完好如初,人的能力亦不再是沒有瑕疵,更甚的是人與自然界的關係再和諧;所以人要單憑理性而獲得神的真確知識無異是椽木求魚,[14]這就是自然神學最為人咎病的盲點:忽略了墮落人性最大的規限。

 

II.       啟示中的獨特性

而特殊啟示的獨特性也正在於此,特殊啟示是針對墮落的人性,為要傳達神拯救人而設立救贖的訊息,所以啟示的最高峰不是神的話被聖靈默示成為的聖經,而是主耶穌基督的道成肉身,為人贖罪死在十架之上,是神獨力完成的救贖,是神獨力傳遞這救贖的訊息,這既是特殊啟示的目的,也是特殊啟示與普通啟示不同之處。後者是神性在其創造中自然的流露,前者是神刻意為人的需要而採取的行動,但無論前者還是後者,所有的啟示都是神自己獨力完成,包括這因著人需要神救贖而產生的特殊啟示,也毫不例外。

 

A.       神尋找人躲避

創世記三章七節記錄了人犯罪後的反應:「他們二人的眼睛就明亮了、纔知道自己是赤身露體、便拿無花果樹的葉子、為自己編作裙子。」聖經沒有為他們的行動作出任何解釋,反而立記錄了神出現呼喚尋找他倆,而且聖經更記載二人竟然逃避神的尋找。這就是創世記第三章記載的重點:人犯罪後,上帝並未因此放棄墮落犯罪的人,祂完全有權利這樣做,是人不聽勸告、是人違背誡命、是人咎由自取、是人……我們可以數出千般理由,但祂卻以主動尋找(創3:8)和幫助人處理已發生的悲劇(創三9~19)來回應人對祂的背叛;傳統西方神學在此的解釋乃是因為神的愛,因為神是愛所以祂願意伸出拯救的手……這些解釋都是我們所熟悉的,本文就不作詳述。但這樣的解釋在現今這個後現代社會之中,很容易會遇上一些叛逆之人的挑戰,他們偏要挑戰神的權威,而且他們解讀亞當夏娃二人犯罪後逃避神乃是他們選擇的權利。他們反問神為什麼要拯救人?為什麼神一定要亞當夏娃選擇面對祂?為什麼不能尊重人選擇墮落的權利?為什麼要如斯霸道不讓人有真正的自由選擇?當然他們這種目中無神的無聊想法,絕對會被任何基督徒嗤之以鼻、不屑回答。但是究其容許他們出現如斯詭辯的因由,其實正是西方思維進程「非此即彼」的邏輯性產生出來的矛盾性;若果採用東方思維進程「既此亦彼」的關係性作出解釋,那叛逆不信之人就較易從人間之情、人間的關係上作為理解神拯救的起點,神尋找拯救人不是不尊重人的選擇,而是基於與人獨特的關係性,不忍見人自甘墮落而採取的行動。

而且這種主動的尋找是有需要的,因為人墮落犯罪之後,人罪根性的惡果突顯無遺,罪孽所帶來的道德限制,使人要認識神的存在及一些關乎祂的事情再非輕而易舉;人在最初無罪的狀態如亞當夏娃時,曾經能完全地親近神,也能直接對神回應,然而墮落之後,人偏離神並與之為敵,人對屬靈事物的理解不單昏昧無知,人與神的關係不僅不再活躍,甚至已經失去,極需重建,[15]人無法提升自己到神的地位去探索祂的作為,就算真做得到,人仍不能一如創世之初般正常地理解神。因此,神便採用了人的方式來啟示牠自己,這並不是文學性的擬人法,而是按著人的語言、人的思想與行為的範疇所呈現之啟示。所以特殊啟示不在於方法的特殊,而是在於藉此經驗所帶出的獨特內容以及這經驗的應用方式,使得特殊啟示有別於一般與自然的經驗。[16]說得更清晰一點:它必須彌補人對神知識的缺乏、人與神關係上的補救方法。[17]

 

B.       神審判人得贖

鄺炳釗引述T.V.Farris說3章15節是舊約「救恩學」的先驅,[18] 這是整本聖經首次提出神救贖計劃的場合,當神審判蛇的時候首次宣告,審判的對像是蛇、宣告的對象也是蛇:「耶和華 神對蛇說:『你既作了這事,就必受咒詛,比一切的牲畜野獸更甚,你必用肚子行走,終身喫土。我又要叫你和女人彼此為仇,你的後裔和女人的後裔,也彼此為仇;女人的後裔要傷你的頭,你要傷他的腳跟。』」(三14~15)請留意,按文意而言,神說在這裡所作的宣告可以視作是神對蛇與女人的後裔的審判,但是我們不能忽略14節一開始,已經點出神宣判對象是蛇而不是人,我們完全明白14節是神對蛇的審判,但15節如何解釋呢?

鄺炳釗認為15節應該分作二部份解讀:前半部份只是表明神這位「推動者」,將主動驅使蛇和女人彼此爭鬥:他們的後裔互相對敵,世世代代互相攻擊,誓不兩立。[19] 人的後裔和蛇的後裔彼此為仇,這既是上帝所對蛇定下的刑罰,但也是神的預言;儘管「彼此為仇」的後裔在原文用字兩者皆是群體眾數,所以蛇的後裔泛指蛇這種動物的後代及以撒但為首的邪靈或鬼魔;女人的後裔可以泛指全世界的人;這刑罰是涉及兩方面沒有錯,女人與蛇、人與撒但將彼此為仇,不再如這一次犯罪般同一陣線,而是彼此攻擊,這是描述撒但不再能仿如這一次任意擺弄夏娃般擺弄人;所以「彼此為仇」不是對女人後裔的刑罰。

這一點至為重要,否則後半節的解釋將更加有問題,因為後半節中提到的「女人的後裔要傷你的頭,你要傷他的腳跟」的「他」明顯是單數,這個單數的「他」在這裡雖然沒有解釋是誰,但傳統已經告訴我們就是:地上萬國都必因祂而得福的那一位亞伯拉罕的「後裔」(創廿二18),也就是保羅在聖靈的默示下所闡釋的那一位:「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上帝並不是說眾子孫,指着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着一個人,就是基督」(加三16)。既是指著基督說的,我們就更明白「女人的後裔要傷你的頭,你要傷他的腳跟」一如前15節的半部分是預言性、是敍述性,而不是審判刑罰性。

所以這一節才是舊約「救恩學」的先驅,換言之是神向人顯露救贖計劃的開始,也就是特殊啟示的開始,這並不是西方神學所解釋:「人犯罪,公義的神就如公義的官必然判人有罪,但明知人無力償還罪罰,固此以身代之。」這種西方邏輯式的舉例,落在注重關係性的東方不信之人眼中,他們只會視神公義的審判與道成內身的代贖是自欺欺人的把戲。故此,正確解釋這一節首次涉及特殊啟示的經文是有需要的,它透露出一個清楚的訊息,神在宣判蛇刑罰的尾聲加插了救贖計劃的宣告,就好像一個父親對著那個打傷兒子的欺負者,一面宣判他的罰行所招致的刑罰,但另一方面更預告祂將會不惜一切代價訓練好兒子,幫助兒子擁有戰勝欺負者的能力,使兒子用自己的能力為自己復仇。這樣關係性的演繹方式,將更有助中國人理解、明白基督道成肉身的必要性、救贖性,這也就是鄺炳釗認為創世記第三章只記載了神對蛇與地的咒詛,而對人不是咒詛而是刑罰與譴責的原因。[20] 因為當神對著與自己有深厚關係的人落在犯罪、墮落的深淵,祂首先關心的不是他們將要接受什麼審判,而是關心如何為他們預備救贖。所以當神審判蛇這罪魁禍首之時,祂就向著這人類的仇敵宣告已經為人設立了救贖計劃。

這種對比更顯出神對人、與對魔鬼撒但的不同,這是特殊啟示中的另一種獨特性。這種獨特若果採用西方非此即彼的思維進程,必然淪為神公不公平的另一爭論,但是對中國人來說,人與人之間不同的差異相待,所突顯的不是不公平,只是親疏有別、待遇不同而已,採用這樣既此亦彼的思維進程,就絲毫不會引起爭論。也就更能突顯神起切創造之時,與人關係的親密性。

 

III.    啟示中的關係性

最能突顯神對人的關心與及神與人的關係性,其實不單在神設立救贖一事上反映出來,甚至亞當為妻子改名、神為亞當夏娃預備取皮衣、並驅遂他倆遠離伊甸園中的生命樹;這三件事均刻意地表達神與人的關係,並沒有因為人單方面的離棄而中斷。聖經記錄這些事件,乃是刻意地傳達神與人的關係有著切肉不離皮的訊息,縱使墮落、犯罪令人不能再如創世之初般與神有親密無間的交往,但神與人的關係並沒有因此斷絕,罪只是單方面敗壞了人親近神的能力,正如前文所述人盼望得著神的智慧,結果卻是連人本來被賦予的智慧也失去、扭曲了。但罪由此至終沒法影響神對人的情感、甚至神對人的關懷、關係。

 

A.       細微中顯恩情

本來神宣告:「你喫的日子必定死」(二17),現在,祂卻透過亞當為妻子起名而暗示:死亡的背後仍有生命;必死的人仍能成為「眾生之母」(三20),神雖然刑罰亞當和夏娃,但祂仍會履行第一章對他們的賜福:「生養眾多,遍滿地面」(一28)。[21] 這種恩情是選擇背叛之人所不配得的,雖說傳統解釋這「死」,是指人離開神而引致的靈性死亡,但是肉身不死豈是必然呢?肉身沒有立即死也應該是神救贖人計劃中的一部份,若果始祖喫的日子立即死,那就沒有前文提及的後裔克勝仇敵一事了,所以肉身不立即死、只是靈性立即死,這本就是神向人存留恩情、預留救贖的所在,是祂救贖計劃中的一部份。

「耶和華 神為亞當和他妻子用皮子作衣服、給他們穿。」(三21)易地而處,若果我們是公義的神,面對剛剛背逆自己的人,會作出怎樣的舉動呢?可能任憑他倆自作自受已經是最大的寬宏,怎會為對方縫製衣服?而且鄺炳釗提醒我們要格外小心,不要把此處的「皮子」和殺動物取皮的過程,牽強附會地當作是獻祭制度的先驅;因為聖經並沒有記載神在這個時候設立獻祭這制度。神用「皮子」作衣服,可能因為這是最簡單、最快的方法;而且用皮做的衣服比較耐穿。所以更簡單的理解,就是神為人想出比較長遠的解決方法,把問題處理妥當。[22] 這些細微的關注,又再一次顯出神對人的恩情,不是人做了什麼而配得這樣的恩情,而是因為基於神與人獨特關係而帶來的行動。

這樣的記載、這樣的啟示乃是要人明白神救贖、拯救人的心腸。上述這二件事件,所顯露的神人關係,絕對不可能是公義法官與罪犯的關係,相反更似中國家庭中嚴父與不肖子的關係,從這樣的角度更容易理解神這位嚴父對人類這個不肖子存著恨鐵不成鋼的心情,縱使責罰出於法理的需要,但親情的關係卻使這位嚴父處處為人預留得贖被拯的機會。這樣的陳述恰是向人傳遞了這樣清晰的訊息,這其實是神再一次用行動向人啟示祂對人的眷愛乃是救贖人類的唯一恩由。

 

B.       驅逐裡藏拯救

不過,從恩情去理解夏娃被改名及神為人縫制衣服,必然需要面對神驅逐人離關伊甸園的無情行動,前者的有情行動遇上後者的無情行動,兩者是否互為衝突呢?所以如何理解神驅逐人的因由至為重要:

當亞當和夏娃違背了上帝的命令,人與神之間立即有了障礙,關係即時單方面地破裂(三1~7)。從身體的層面來說,亞當、夏娃並沒有立刻倒斃;但人與神關係上的分離,帶來人終極悲慘的命運—屬靈的死亡,沒有神的地方就是煉獄,與神同在之處便是天堂。所以對他們來說不可以永遠活下去,是祝福而不是咒詛,真正的咒詛—屬靈的死亡在他倆選擇叛逆之時已經落實確定。神不准許他們吃那象徵「永遠活着」的「生命樹」果子(三22~24),是神對犯罪墮落之人的憐憫,是阻止人繼續傷害自己的方法。而且驅逐既將人類屬靈死亡、與神分離這現實表面化,又減低犯罪之人逃避聖潔之神的局面,這其實乃是無情行動有情心的表現,說到底這樣的表面無情乃是因為神仍然眷愛這些犯罪叛逆祂的人類,雖不能說沒有驅逃就沒有救贖,但驅逐人類離開伊甸園,絕對是神救贖計劃中的一部份,

但這種內心有情卻以無情的行動表達,對採用非此即彼思維的西方人來說,可以被咎病為裡外不一,但對採用既此亦彼思維的中國人來說,這種因時際宜的表達方式,不單不是不敢承擔的兩面三刀,反而是勇於承擔、敢作敢為的大丈夫行徑,神的形像在此不再是一個為跟在闖禍孩兒後面不斷補鍋、執其手尾的慈父,而是一個有愛心、有魄力、為拯救自己的不肖子,而是親設救贖大計、差聖子道成肉身成就救恩、差聖靈成全救恩的大能者。

 

結語

神所啟示的訊息正是如此,縱使創世記一至三章沒有直接討論神啟示的用意、對人的意義,但這三章卻是留下了最原始開初神人關係轉變的記錄,透過中國人既此亦彼的思維方式了解這種關係性轉變與啟示意義的關係,不單讓我們更明白神啟示的必須性,也能清晰地辨別普通啟示與特殊啟示不同之處。

以這種中國人思維的視野,思考神的啟示與救贖,更有助中國基督徒如何以自己同胞熟悉的文化體系講解福音,使國人不再將基督信仰與西方的霸權主義掛鈎,中國基督化不需要全盤否認、推翻中國文化,而是在不同的文化中看見神救贖的奇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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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吳羅瑜,漢語版主編:《聖經新辭典》(The New Bible Dictionary),電子版,Norman Hillyer英文原版編 輯(香港:中國神學研究院、啟創電腦分析有限公司,2002)〈啟示〉。

[2] 盧龍光,主編:《基督教聖經與神學詞典》,光碟(香港:漢語聖經協會,2004)〈啟示〉。

[3] 陳惠榮,漢語版主編:《證主聖經百科全書》(Baker Encyclopedia of the Bible),電子 版,Walter A. Elwell英語原版編輯,高陳寶嬋等譯(香港:福音證主協會,2002)〈啟示〉。

[4] 陳惠榮。

[5] 溫以諾:《中色神 學綱要》(加拿大:恩福協會,1999)94。

[6] 溫以諾,51。

[7] 艾利克森(Millard J. Erickson):《基督教神學(卷一)》(Christian theology),郭俊豪、李清義譯(台北:華神,2000)237~8。

[8] 盧龍光。

[9] 鄺炳釗: 《創世記註釋》,光碟(香港:天道書樓,啟創電腦分析有限公司,2004)

[10] 艾利克森,260。

[11] 鄺炳釗。

[12] 艾利克森,260~1。

[13] 艾利克森,271。

[14] 艾利克森,241。

[15] 艾利克森,271。

[16] 艾利克森,271。

[17] 艾利克森,273。

[18] 鄺炳釗引述T. V. Farris, Mighty to Save: A Study in Old Testament Soteriology (Nashville: Broadman Press, 1993) 12。

[19] 鄺炳釗。

[20] 鄺炳釗。

[21] 鄺炳釗。

[22] 鄺炳釗。


《環球華人宣教學期刊》第十九期,2010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