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文章 02

带职宣教的各种类别和利弊

刘汉中 博士 - 曾任海外基督使团带职宣教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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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1世纪是一个资讯时代。现今工业、商业、教育都步向全球化。资讯网络的发 达缩短了时空的距离,加速了人与人之间的接触。这种全球性的趋势给宣教带来很多的良机,其一就是带职宣教的管道越来越多。现今在各行各业,用专业身份到外 国工作或学习的机会甚为普遍。对宣教有负担的基督徒亦应利用这些机会,用他们的专业到宣教工场事奉。近年短宣的流行是其中一个现象,不少信徒用他们的专业 到宣教工场作教育,医疗,社区发展及扶贫的工作,为期数周至数月。但是,除短宣外,带职宣教也可成为中宣及长宣的桥梁。笔者在本文把各种带职宣教的方法作 分类,并就其利弊作分析,以下图表供读者作参考。

各类带职宣教士

特点

业余式 B-1

独行侠式 B-2

双职式 B-3

自主式 B-4

社关式 B-5

挂名式 B-6

宣教呼召

宣教训练

有/无

有/无

差会联系

教会差派

专业装备

每周专业工作时间

40小时或以上

不定

40小时或以上

自主

40小时或以上

甚少

经济来源

专业

专业

专业/后方信徒

专业/后方信徒

专业/后方信徒

后方信徒

学习当地语言

有/无

有/无

有/无

宣教事奉督导

有/无

持续性

 

B-1 (业余式的带职宣教)

现今很多基督徒因为职业的缘故,被雇主派到国外工作。他们工作的国家,可能是福音未得之地,或是教会仍未被建立 自传之地。一些热心事主的信徒在工作之余向当地的居民及同事传福音,或参与当地教会的事奉。这类的带职宣教,可称为“业余式的带职宣教”。

从事这类宣教的基督徒,主要是为工作而到国外生活。宣教并不是他们到国外工作的主要原因。他们并没有作宣教士的 呼召,事前亦未有为宣教事奉作好准备及装备。但是到了外国工作,他们当中信仰坚定的基督徒可能成为当地教会或全职宣教士的伙伴,对福音事工作正面的贡献。

这种宣教方式有好处及弊处。好处之一是这类基督徒数目甚多,他们在福音工场若能作盐作光,可带来正面的影响。据 美国外交部领事局 (U.S. Bureau of Consular Affairs) 的调查,现今大概 有三十二万的美国人在 10/40 窗户 (10/40窗户乃Dr. Luis Bush于20世纪时所指福音最需要之地区,位于赤道以北10至40纬度。) 的国家工作。据一些的统计,福音派的基督徒占美国人口的四 分之一。故大概有八万的美国福音派基督徒正居住在10/40 窗户的宣教工场。他 们若能成为宣教的伙伴,对宣教事工可作出一定的贡献。

但是,业余式的带职宣教有很多的弊处。第一,这些信徒往往缺乏跨文化的宣教训练。他们当中很少有机会学习当地的 语言。故此很可能他们只能在专为外国人而设的教会或团契中事奉,未能打入当地人的圈子里,对宣教并不能产生有效的作用。第二,业余式的带职宣教士没有参加 差会,所以缺乏差会的工场督导和同工的支持。事奉上有难处得不到及时的专职辅导。第三,他们多数是没有经教会的正式差派,故此缺乏后方的代祷和支持。第 四,跨文化适应的压力,工作上的压力,宣教工场属灵的争战,可能使他们活在高压当中,没有余力对福音工作作出贡献。故此这类宣教士的流失率十分之高,只有 少部份能对宣教作出有效的贡献。这类宣教士最大的贡献可能就是与住在当地其他类别的带职宣教士或全职宣教士作福音伙伴。

 

B-2 (独行侠式的带职宣教)

这类宣教士与上一类带职宣教士的分别是他们都有宣教的呼召。他们到国外工作原因不是为职业求晋升的机会,而是为 宣教。但是与B-1类宣教士一样,他们看不到与差会合作的需要,所以没有参加差会。他们往 往亦没有经母会的差派就上工场。他们以专职的管道在宣教工场工作。他们可能受雇于跨国企业,当地的公司,学校,或自己作老板。

这类带职宣教士因为没有差会的督导,往往是以独行侠的方式参与宣教。他们多数没有跨文化的宣教训练,没有事奉的 团队,没有工场的督导,没有长远的宣教策略。但这类宣教士多是信主日久,灵命较成熟,有教会事奉经验,有相当专职经验的信徒。他们都有宣教的热情,有愿意 为主牺牲的精神。笔者认识不少这类的宣教士。他们有些提早退休,以专业身份在福音未得之地工作,私下与同事,朋友或学生传福音,查经,或帮助当地的教会。 其中不少对宣教事工作出有效的贡献。

现今很多带职宣教的华人都属于这类。他们有些在经济上是自供自足,有些却不足够,但因为缺乏差会或教会的正式差 派,不容易在出工场前募款。

这类带职宣教主要的弊处是缺乏持久性。没有差会的支持,一旦宣教士离开工场,没有新来的宣教士接班,宣教事工就 不能持续。第二,没有差会的工场督导,宣教士往往缺乏宣教专业上的辅导和累积经验的指引,可能事倍功半。第三,独行侠式的宣教难以建立团队,亦缺乏责任 感。宣教需要团队,需要队工精神,需要对主及对人负责,需要前方和后方的支持。没有这些,宣教士的流失率就会提高。保罗是一个以制造帐棚为业的带职宣教士 (徒 十八3)。但是他是被安提阿 教会差派,向安提阿教会负责的宣教士。他有前方宣教的团队,也有在后方支持他的信徒。他并非独行侠式的带职宣教士。

 

B-3 (双职式的带职宣教)

双职式的带职宣教士是有专业及宣教的装备。他们被差会接受为宣教士。现今有不少的差会接受带职宣教士为伙伴 (partner), 基本成员(member)或附属成员 (Affiliate member) 。在宣教工作上他 们都受差会的督导,向差会负责。在专职上他们通常全时间受雇于一个非基督教机构,如公司,国营企业,学校等。所以他们在工场有专业的身份,容易与当地人接 触。这些双职宣教士通常都被母会看为宣教士,被母会差派。所以他们在后方有教会和差会的支持,在前方有差会的督导。但是他们与差会的关系在前方的工场上通 常是隐蔽的。

笔者认为双职式的带职宣教比 B-1 和 B-2式的带职宣教更有效及有圣经的根据。它的优点是宣教士在工场有差会的督导,有宣教团队的支持。在后方宣教士有教 会和差会的支持。第二,这类宣教有持续性,因为差会能够征召更多的宣教士到宣教工场与带职宣教士同工。第三,假如在宣教工场的专业不能给宣教士完全足够的 经济支助,宣教士在出工场前可以经差会募款,弟兄姊妹及教会的差传部亦可能提出财力上的支持。

双职宣教的缺点是宣教士有全职的专业工作,时间不能自己控制,缺乏弹性。宣教士要同时应付工作,事奉和家庭的压 力。但是双职宣教士应当看他们的工作就是他们的事奉。在一些对福音有极大抗拒的国家,如在回教国家作福音工作,在工作场所与人建立友谊,用圣经的标准待人 接物,是传福音的必须方法。

 

B-4 (自主式的带职宣教)

自主式的带职宣教与双职式的带职宣教十分类同,不同之处是宣教士是部份时间 (part-time) 的专业人仕或是作老板 (self-employed),所以他们可以控 制工作的时间,可多可少,有较大的自主权。

这类带职宣教的优点是宣教士有更大的自主权,所以他们能有弹性的安排工作和事奉。假如宣教士是雇主,他可以更自 由地在工作场所谈及信仰与企业的相关,甚至容许在工作场所开祈祷和查经的聚会。在大陆一些基督徒的企业家用工作场所向雇员提供“圣经企业文化”学习的机 会,影向雇员认识福音,成为一个好例子。

对时间和工作环境的自主权,可带来传福音的良机和帮助。宣教士可以用更多的时间学习当地语言和文化,为跨文化的 福音工作打好基础。再者宣教士以雇主的身份,为当地人提供就业机会,可能因此获得更长时期的居留签证,亦可以为其他带职宣教士提供工作的签证。

 

B-5 (社关式的带职宣教)

这类的带职宣教在宣教的历史甚为普遍。不少的宣教士以专业的身份在宣教工场从事医疗,扶贫,赈灾,教育等社会关 怀事工。在世界各地,很多基督教的学校、医院、痲疯病院、孤儿院、青少年活动中心都是这类带职宣教士所建立的。这些社关式的宣教士以社关工作做福音的预 工,有机会很低调的去宣扬福音。

现今在宣教工场上有很多扶贫与社区发展的机会。基督徒可参与非牟利的非政府组织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简称 NGO) 到某“封闭地区”,积极服事当地社群,有机会时才低调地传扬福音,领人归主。现时亦有一些差会设立非牟利的非政 府组织,到福音封闭地区作扶贫与社区发展或教育的事工。带职宣教士若加入这些NGO,就可与差会保持联 系。

这种社关式的宣教工作往往十分有效地在当地的社群当中见证基督的爱,打动人心,作松土式的福音预工。假如这类社 关式的带职宣教士能与其他类别的宣教士同工,可以有效地传扬福音,建立当地基督徒的群体。

 

B-6 (挂名式的带职宣教)

这类的宣教士其实是全职的宣教士。他们因为要到“封闭地区”宣教,所以借用经商或专业的身份获得居留签证,但是 他们并没有专业的装备和经验。到达工场后,他们往往作极少的专业或商业工作,全时间作宣教工作,所以笔者称他们为“挂名式的带职宣教士”。

这类宣教有不少的弊处。第一,宣教士的身份不明朗。他们有专业的身份,却没有专业的实质。第二,他们的真正的工 作一旦被当地政府发现,往往被视为不受欢迎的人士,被驱逐出境,宣教工作不能持续。第三,这种有名无实的带职宣教模式不能成为当地信徒的榜样,因为它需要 后方基督徒的经济支持,不能自供自足。

结语

笔者在本文例出六种带职的宣教的摸式,分析其利弊。今日的华人基督徒多以“业余式”和“独行侠式”的模式作带职 宣教。因为他们缺乏差会与教会的支持和督导,所以流失率高,宣教果效未能完善发挥。笔者认为如果有更多的华人基督徒从这两类的宣教模式改为“双职式”, “自主式”,或“社关式”的带职宣教模式,将会给宣教事工带来更积极,更有效的贡献。


《环球华人宣教学期刊》第廿期,2010年4月。

(本文曾刊载于《华传路》第79期,蒙华人福音普世差传会(神州华传)准予转载,谨此致谢。)